第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德、智、体诸方面素质作一个公正、全面、立体和系统的评价,目的是适应杏宇改革发展要求,贯彻党的教育方针🙍🏽,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,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,引导学生全面发展,成为有理想🏋🏽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🏌🏿♀️。
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学生奖学金评定👋、学生评优、优秀毕业生推荐、入党等重要依据👩🏽⚖️。
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、文化艺术特长、身心健康水平💃🏻、科技创新能力、组织活动能力、专业基础知识等方面进行测量、评价的一种方法,即将德、智💇♂️、体等方面分解成若干指标,并对各项指标考核。
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1次🦣,每学年汇总一次。每学年结束后,计算平均分进行班级排名💵🎚。
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由德育、智育、科技文化、体育等方面🤷⛑,其中期末考试成绩占70%、班级测评占30%(班主任考核占15%💁🏼♀️、班干部及学生代表考核占15%)🆒、加分项目。
第六条 班主任和班委会本着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、鼓励竞争的原则做好测评工作,一般情况下☄️📢,应于下学期第二周在班级将测评结果进行张榜公示👩🏿。学生对自己综合素质测评有凝问🤧👨🏿🎓,可向班主任🏊🏼、系部提出反映👨🏻⚕️,公示后各系汇总交学工处备案👨🏼🏫。